本帖最后由 sunge 于 2015-7-30 09:53 编辑
不认可。
没有科学需要,生存需要,法律法规的认可,都不要向大自然进行索取,这是底线。先人捕鱼是生存需要,电鱼不是生存需要。
商业开发有行业认可制度,必须领证,按规则操作。
珍惜、濒危鱼类的保护,由专业部门、专业人士进行,其他人只有报告的义务。
栖息地被破坏,被污染,被开发等造成的鱼类生存危险,可做迁移培养,等栖息地恢复后再如数迁回。正如“人不能决定自然生物的生与死”。“杀生”固然是人的罪孽,“救生”从自然法则来说何尝又不是罪孽?就像狐狸事件。
不鼓励野采,不做采量规定,因为开了口子,各种衍生需求就会接踵而至,在人的需要和自然发展之间无法找到平衡。就像日本的“科学捕鲸”。 |